(2017)最高法行申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凤侠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尹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尹凤侠。委托代理人:尹占华。系尹凤侠之兄。再审申请人尹凤侠因诉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行终1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凤侠申请再审称:(一)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不具有办理尹凤侠信访复核事项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二)尹凤侠提起的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尹凤侠提起的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异地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凤侠起诉请求确认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针对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争议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无效。尹凤侠所诉的《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是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基于尹凤侠的复核申请,针对尹凤侠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核答复。该《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对尹凤侠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尹凤侠所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尹凤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尹凤侠关于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尹凤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凤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