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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强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海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3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强,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互助土族自治县。上诉人潘强因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海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潘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3民初1182号民事裁定;2、裁定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潘强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原裁定认定为承揽合同;2、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潘强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无效约定。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潘强提出的其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原裁定认定为承揽合同,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潘强(承包方)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发包方)在签订的《青海海洲国际外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包括:机房的施工、各种设备(锅炉、水泵、补水箱等系统材料)的安装调试及管道连接、烟道的加工安装等的施工内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合同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原裁定将该案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事实清楚;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与山东禄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无效约定,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施工合同,实际上为承揽合同,应依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发包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原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潘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文运审判员  谭 青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延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