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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长安李正兰与余善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安,李正兰,余善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017号原告:余长安,男,生于1945年6月8日,汉族,住忠县。法定代理人:谢军,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原告:李正兰,女,生于1946年4月22日,汉族,住忠县。被告:余善洋,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安、李正兰诉被告余善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安、李正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安、李正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安、李正兰撤回对被告余善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余长安、李正兰负担。审 判 长  黎卫民人民陪审员  傅松乔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