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01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监护人:李某,女,汉族,1963年9月23日生,系原告母亲,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生,山东省夏津县人,户籍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芹,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循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