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中辉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辉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中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管埠小权村10组72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办事处肖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中辉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现被执行人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环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