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胜龙与谢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龙,谢风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民初432号原告:张胜龙,男,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张胜龙之妻),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谢风洁,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张胜龙诉被告谢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风洁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胜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谢风洁偿还欠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9日,被告谢风洁赊购原告张胜龙的打草农机具,价值1万元,于当日书写一《欠条》。后原告讨要多次,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谢风洁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传唤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谢风洁欠原告张胜龙农机具款1万元,有《欠条》为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全部给付欠款。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风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胜龙欠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风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哲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