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雄兴炉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雄兴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大工业炉有限公司,吴万青,宋芳芳,宋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82926456N。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雄兴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704480-3。法定代表人:吴万青,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浩大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上狮村,组织机构代码:76019612-2。法定代表人:宋生权,经理。被执行人:吴万青,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宋芳芳,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宋生权,男,汉族,1953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雄兴炉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浩大工业炉有限公司、吴万青、宋芳芳、宋生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23521.3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雄兴炉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兴县林城镇大云寺一宗土地及三间厂房,但目前尚未全部腾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曼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