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姚清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625号申请执行人:姚清福,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三区*排*号。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友和园12-804。负责人:李维珍,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姚清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小营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12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