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宇轩与攀枝花市联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轩,攀枝花市联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499号原告:刘宇轩,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联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沙江大道西段3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MA62133W41。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轩诉被告攀枝花市联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宇轩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