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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与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6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美林公寓20幢101、201室。负责人:胡强。被告:罗辉,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与被告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