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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世忠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156号原告:赵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凤城市第六中学教师,住凤城市凤凰城中沿委四组,身份证号:210621196806270490。被告:李某,自然情况不详,住天河湾C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站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