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云新与姚土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云新,姚土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11号原告:鲍云新,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姚土根,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云新与被告姚土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云新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