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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井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井宝,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大足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井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170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井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井宝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井宝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郑井宝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井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