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68号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珠江路197号保昆商苑内055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凤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婕,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苏州通则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