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荣涛与山东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946号原告:荣涛,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涛,经理。地址: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开泰社区14号。被告: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细华,经理。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富豪花园会所二楼。被告:齐河县工商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开平,局长。地址:齐河县城区阳光路。原告荣涛诉被告山东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视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齐河县工商管理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荣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涛负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