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明国、王道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国,王道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国,男,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明,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保,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明国因与被上诉人王道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仲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