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371号原告:任某,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松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