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瑞刚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瑞刚,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奇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奇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瑞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新23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杨瑞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杨瑞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瑞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瑞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瑞刚撤回上诉。奇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 蓉代理审判员 马 雁 春代理审判员 ��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