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与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725号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二期一楼南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NQ0XG4T。经营者林财,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与被告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