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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翼航装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翼航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1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翼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振兴路28号内综合楼一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614995549。法定代表人:唐波。委托代理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4907366J。法定代表人:扶建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翼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9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平易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款1642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付还案件受理费3128.03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