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婷婷、张爱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婷婷,张爱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婷婷,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新,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冰,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杨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张爱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贾胜利审判员 程全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