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3民初869号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冯冒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理人:王进春,职务董事长。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7日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博士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岛屿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8141.4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书》,合同书对工程项目、工期、工程造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购买材料进场装修,2014年12月6日,原、被告就增加项目签订了工程量现场签证。2014年12月12日,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装修任务,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入住办公。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4月5日前将工程总价款的97%支付给原告,2016年4月5日将3%的保证金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5日至起诉日,被告延期671天,对于3%的保证金,自2016年4月5日至起诉日,被告延期306天,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1639844.3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00000元违约金。被告岛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2日,原告(乙方)博士通公司与被告(甲方)岛屿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海南中华文化产业园区(美亭湖文化休闲旅游城);工程施工期限: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12日;工程造价:该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包给乙方(合同之外增加项目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另计),工程总价为693881元;付款方式:乙方全部垫资至施工完,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至总造价的97%,即673065元(甲方正式入住办公既视为验收合格)余下3%保修款,保修期一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3‰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博士通公司入场施工,2014年12月6日双方对工程增量进行现场签证,确定工程增量99912.65元。双方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岛屿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入住办公。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岛屿公司作为定作人是否应承担给付定作款的责任以及岛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如存在,违约金应如何计算。本案《装修合同书》约定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其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履行标的系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工程总价,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93881元,增加项目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另计为准,也即意味着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结算价款会与合同暂定的工作量及总价存在不一致,此种情形下定作方与承揽方应基于诚信原则互相配合共同实测确认,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6日”工程量现场签证”可看出,岛屿公司对合同约定之外的工程增量进行了确认,金额为99912.65元,合同最终总造价应为693881元+99912.65元=793793.65元。根据《装修合同书》第九条约定,岛屿公司应在验收合格60天内支付总造价的97%,虽然双方未进行验收,但岛屿公司正式入住办公即视为验收合格,岛屿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所述被告已于2015年2月6日入住办公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在2015年4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7%(即:793793.65×97%=769979.84元)给原告,2016年4月5日支付3%的保修款(即:793793.65-769979.84=23813.81元)给原告,被告拖欠上述工程款至今,已构成违约。虽然《装修合同书》第九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本院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法律公布日期1999.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拖欠工程款造成原告该笔工程款的银行利息损失,原告博士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超过工程价款产生的银行利息之外的损失,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鉴于此本院依法调整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793793.65元;二、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9979.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813.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海南博士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7元,由被告海南岛屿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柏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小君书 记 员 符史榜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法律公布日期1999.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