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洪祥与张开平、任丘市北环石化产品经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祥,张开平,任丘市北环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大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569号原告:安洪祥,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张开平,男,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任丘市北环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文化,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法定代表人:国先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大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北开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与疏港路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春凯,该公司经理。原告安洪祥诉被告张开平、任丘市北环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大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开平、任丘市北环石化产品经销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大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旭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