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2779号原告:崔某,女,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张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郭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于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