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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2779号原告:崔某,女,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被告:张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郭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于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