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并被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底至2011年底,王某2先后在本村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期间王某2以每天给100元或200元工资先后让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帮锅、放哨、看场子、接送参赌人员。经查,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4月份左右在此赌场放哨约六七天,非法获利600余元。2、2012年5月份左右至2013年6月15日,王某伙同王某、赵某等人于成安县有所为北小区物业楼内开设赌场,招揽人员聚众赌博。赌场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赌资的10%进行抽头盈利。经查,在此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每天100元的工资受王某2雇佣为赌场放哨约十几天,非法获利1000余元。3、2011年7月8日23时许,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王某1酒后到成峰公路北豆公村村西路北任某1烧烤摊准备吃饭时,因占菜与任某1发生争吵,任某1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及闫某、王某5、段某3、段某2对王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李某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09年底至2011年底,王某2先后在本村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从中获利。期间王某2以每天给100元或200元工资先后让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帮锅、放哨、看场子、接送参赌人员。经查,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4月份左右在此赌场放哨约六七天,非法获利600余元。2、2012年5月份左右至2013年6月15日,王某伙同王某、赵某等人于成安县有所为北小区物业楼内开设赌场,招揽人员聚众赌博。赌场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赌资的10%进行抽头盈利。经查,在此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每天100元的工资受王某2雇佣为赌场放哨约十几天,非法获利1000余元。3、2011年7月8日23时许,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王某1酒后到成峰公路北豆公村村西路北任某1烧烤摊准备吃饭时,因占菜与任某1发生争吵,任某1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及闫某、王某5、段某3、段某2对王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1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同案犯共计6人,赔偿王某16万元,王某1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胡某1供述,2010年3月份许,王某2开始在太平村开设赌场,一直开到2012年初。期间我一直跟着王某2在赌场上班。王某2安排我在赌场外面巡逻查岗,当时放哨的有段某4、段某3、段某2、王某7、李某等。2、同案犯王某2供述,2009年至2011年我开设赌场时,跟着我在赌场上班的有胡某1、胡某2、王某7、段某2、任某2、李某等。李某是放哨的。3、同案犯胡某2供述,2012年5月份许,跟着王某2在有所为赌场上班的有段某1、董某、段某2、老麦、李某等。4、同案犯闫某供述,2011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段某3、李某、段某5、王某5、段某2等在村北喝酒。期间段某3接了个电话,然后就对我们说有人在任某1的地摊上吃白食,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到任某1的地摊后李某、段某3、任某1在说话,任某1指出了吃白食的男子。李某认识那人,就上前和对方说话,那男子推李某,李某就打了那男子一耳光。我们见李某打了那男子就也上手打那人。那男子被打倒后起身向西跑了。5、另有同案犯段某2、王某7、段某3、张某、胡某2、段某4等人供述,可以印证同案犯胡某1、王某2、胡某2的供述。6、同案犯胡某2、胡某1、胡某1、段某1、段某2等人对太平村赌场的辨认笔录。7、同案犯吴某、高某、王某2、赵某、王某3、郭某、王某4等人对有所为小区赌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另有同案犯王某5、任某1、段某3、段某2供述,可以与同案犯闫某供述相互印证。9、被告人李某对寻衅滋事犯罪现场辨认笔录。10、同案犯王某5、闫某辨认被害人王某1笔录。11、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12、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某1的伤构成轻伤二级。13、调解书(被告人李某等六人共赔偿王某1六万元整)。14、被告人李某供述,我是来投案的,2011年6月份许,我和段某3、段某2、王某5、闫某、任某1将北斗公村的王某1打伤了。当时我和段某3、段某2、闫某、王某5在本村毛孩的地摊喝酒。期间段某3接了个电话,然后就让我们一起去路边。我们到成峰公路磁县辛庄营乡北豆公村西路北,京珠高速东下道口对面一个烧烤摊。我这时才知道是任某1开的啤酒摊上有人闹事。任某1说王某1吃饭不算账。我就说王某1,让他结账,但王某1就骂我。段某3、段某2、闫某、王某5等人遂上前打王某1,我朝王某1身上跺了几脚,后来王某1就跑了。2011年4月许,我和王某电话聊天过程中。王某问我是否有活干,我说没有。王某就说要介绍我去老扁的赌场放哨,每天100元工资。我到赌场后是跟着胡某1的,胡某1让我和段某2去放哨。我在该赌场上了六七天班后,我父母知道了,就不让我去赌场上班了。2012年6月份的一天,我当时在家里没有活干,我就问胡某1在哪个赌场上班。胡某1说在王某2开设在有所为小区赌场内上班,并说让我去该赌场上班,每天100元工资。第二天我就去该赌场上班了,我一共在有所为赌场上了十几天班。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该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两项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1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对其寻衅滋事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对其开设赌场犯罪部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红庆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