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叶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叶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2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叶俊向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支付罚金5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叶俊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中。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2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