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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811号原告: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五郎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0706669Y。法定代表人:叶平刚,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超,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亚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德阳市鑫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