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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健与杨汉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健,杨汉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54号原告:顾健,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杨汉贤,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顾健与被告杨汉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顾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