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健与杨汉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健,杨汉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554号原告:顾健,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杨汉贤,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顾健与被告杨汉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顾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顾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