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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谢旋犯开设赌场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458号被执行人谢旋,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关于被执行人谢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川15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以谢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谢旋已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旋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9刑初85号刑事判决对谢旋的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