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与黄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黄飞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780号原告: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蓬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86783384P。法定代表人:沈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明,宁波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通,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飞良,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平,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计506.50元,由原告慈溪市百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