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密与唐凤强、陈再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唐凤强,陈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优,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凤强,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余家河村五组26号。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0419623X。被执行人:陈再清,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华三村9组。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01020625。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唐凤强、陈再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唐凤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K91**号小汽车(2019年7月3日到期),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密有借款本金548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