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24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武某某、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24之1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武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武某某、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赵某某的账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王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某某的账号。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