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973殷银娣与冯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银娣,冯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973号原告:殷银娣,男,194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永平,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1000021494,住所地江阴市南街238-244号。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银娣与被告冯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银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银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银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殷银娣已预交),由殷银娣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