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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斯明与李兰、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明,李兰,王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821号原告张斯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李兰,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王波涛,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张斯明与被告李兰、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斯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斯明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