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斯明与李兰、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斯明,李兰,王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821号原告张斯明,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李兰,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告王波涛,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原告张斯明与被告李兰、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斯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斯明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