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532任书东与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书东,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任书东,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丙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丙亚,男,1960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任书东申请执行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协议如下:被告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欠原告任书东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义务人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书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7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2017年2月9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7年5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江阴路东侧、经纬路南侧的厂房(房产证号A-05-04**),目前,上述房产因其他案件正在依法处置中。4、2017年7月25,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徐州亚泰纺织品有限公司、王丙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7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7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