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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军与被告赵猛、稽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赵猛,稽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054号原告齐军,委托代理人郝连德,被告赵猛,男,被告稽丽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军与被告赵猛、稽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军撤回起诉。诉讼费275.00元,由原告齐军承担。审判员 金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