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699号原告:蔡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王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蔡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