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葛子伟与葛子严、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子伟,葛子严,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121民初2360号原告:葛子伟,男,1976年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葛玮,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子严,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岑莉,女,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葛子伟诉葛子严、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葛子严与岑莉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6日,两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32万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原告于借款当日支付给被告葛子严,三天后原告从自己的公司账户中将100万元分五次转账至被告葛子严账户,剩余30万元于2015年4月25日从原告公司账户分两次转账至被告岑莉账户。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葛子严、岑莉辩称,借款属实,愿意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葛子严、岑莉于2017年12月31前一次性偿还偿还原告葛子伟借款132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为83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葛子严、岑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珊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