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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候朋汐与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朋汐,邓长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953号原告:候朋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邓长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候朋汐与被告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候朋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