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候朋汐与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朋汐,邓长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953号原告:候朋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邓长云,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候朋汐与被告邓长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候朋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