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樊晓茜、郑靓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晓茜,郑靓可,蔡伟芳,胡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樊晓茜,女,1976年7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郑靓可,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蔡伟芳,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胡旭明,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晓茜与被执行人郑靓可、蔡伟芳、胡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晓茜与被执行人郑靓可、蔡伟芳、胡旭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靓可已履行首期执行款人民币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樊晓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2417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