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孟祥龙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龙,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400号原告孟祥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白黎凤,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委托代理人宋磊,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海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祥龙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及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祥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龙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龙负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王 婧审 判 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曼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