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臣、董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臣,董兰花,王之泉,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7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志臣,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董兰花,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之泉,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伟,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臣、董兰花、王之泉、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