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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臣、董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臣,董兰花,王之泉,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47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志臣,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董兰花,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之泉,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伟,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臣、董兰花、王之泉、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