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俊、陈勤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陈勤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勤艳,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告人刘俊、陈勤艳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陈勤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刘俊与其妻子被告人陈勤艳在本市工业园滨江新城小区12栋1单元家中,由刘俊负责通过网上“微信摇一摇”发送虚假的招嫖信息,刘俊、陈勤艳对主动与其联系的被害人以收取押金和安全保证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汇款至刘俊、陈勤艳持有的王某的银行账号上。同年8月8日,骗取被害人汤某人民币4800元。2017年4月17日,二名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4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汤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陈勤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卡9张、手机5部、戴某笔���本1台、健康证1张等物证,被告人刘俊、陈勤艳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照片,部分银行账户与支付宝交易信息、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汤某的陈述,搜查笔录,被告人刘俊、陈勤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陈勤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招嫖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勤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陈勤艳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陈勤艳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勤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建议,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俊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俊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勤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的银行卡9张、手机5部、戴尔笔记本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曾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