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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礼、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礼,周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XX礼,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周荣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XX礼与被执行人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井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周荣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荣军有房产一套,已抵押给井冈山市鑫融小额贷款公司,且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已进入评估程序;被执行人周荣军有车辆一台,但因被执行人周荣军下落不明,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荣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3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