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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申请人腾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腾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保5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腾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腾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安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撤回对腾某某、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田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8民初72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胡 骥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泽权附:本执行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