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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应梅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应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295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应梅,女,汉族,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被告:余青,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应梅、余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应梅、余青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建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审判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