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任红军,李顺仙,任巍,沈兰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22号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寺镇石寺村。法定代表人任红军。被申请人任红军,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李顺仙,女,汉族,1952年1月02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任巍,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沈兰芳,女,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任红军、李顺仙、任巍、沈兰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任红军、李顺仙、任巍、沈兰芳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安县腾飞陶粒有限公司、任红军、李顺仙、任巍、沈兰芳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