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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杜润旭、白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润旭,白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杜润旭,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巴士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白鸾,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重型机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元,被执行人之父。本院在执行杜润旭与被执行人白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阶段性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