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秀枝、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枝,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周秀枝,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江天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熊绍荣,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649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秀枝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千分之12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起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5118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