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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淑惠诉鲍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惠,鲍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惠,女,回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鲍小丽,女,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淑惠,被告鲍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7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鲍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惠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李淑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李淑惠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执行人鲍小丽丶陈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3单元10层1006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鲍小丽丶陈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3单元10层1006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博 搜索“”